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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向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1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23民初1947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美岭支付下欠工程款422358元。 二、被告郭向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美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74元,由被告李学义负担7635元,由原告李美岭负担6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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