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向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23民初1947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美岭支付下欠工程款422358元。 二、被告郭向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美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74元,由被告李学义负担7635元,由原告李美岭负担6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