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1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刑初226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张玉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王根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王金铭、张玉山退赔各集资参与人集资款84078186元,被告人王根盛在6000000元范围内与被告人王金铭、张玉山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