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562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段红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德垒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段红军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4元,由被告段红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