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武侯民初字第4340号 |
案号 |
(2015)武侯执字第01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奚某某与被告成都同迈达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建立的借款合同;二、被告成都同迈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奚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三、被告成都同迈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奚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同迈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的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8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2.5元,由被告成都同迈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2-06 |
发布时间 |
2015-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1栋11层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