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6********3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5民初426号 |
案号 |
(2020)冀0525执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保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平海借款13000元。二、刘志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刘保英、刘志彬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