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益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21********0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1024民初1756号 |
案号 |
(2019)甘1024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任益民归还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99998.86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2月3日以前的利息为7800.87元,2015年12月4日起至12月24日以本金200万元在月利率9.87‰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2015年12月25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499998.86元在月利率9.87‰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夏巧能、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370元,由任益民、夏巧能、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2-02 |
发布时间 |
2019-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甘1024执10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02 |
执行法院 |
合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26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