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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德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823********0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甘1024民初494号
案号
(2017)甘1024执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高德锋归还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9月5日前利息6958.35元, 2015年9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月利率14.805‰计算);陈学萍、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0元,由高德锋、陈学萍、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时间
2017-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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