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德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23********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1024民初494号 |
案号 |
(2017)甘1024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高德锋归还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9月5日前利息6958.35元, 2015年9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月利率14.805‰计算);陈学萍、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0元,由高德锋、陈学萍、庆阳市多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时间 |
2017-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