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0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3947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2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7月21日被告结欠原告编号(个贷)字(泰州)行(泰兴)支行(2018)年(469)号的-2-《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款项712626.76元(其中,本金682747.66元,利息29879.1元);被告陆丽、陆进勇、陈牡丹承诺于2020年8月30日前付清已到期的本息41187.33元(其中,逾期本金11308.23元,利息29879.1元);原告同意三被告自2020年8月起仍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截止2020年7月21日尚未到期的本息,直至还清为止。二、被告陆丽、陆进勇、陈牡丹保证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5630元。三、上述款项如被告陆丽、陆进勇、陈牡丹任一项、任一期未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清偿本息(以原告系统为准)及40000元律师费未支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以被告陆丽位于泰兴市新世界广场二区8幢1102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02255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款项受偿。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时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