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3民初421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恢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先红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被告常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