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和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9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2024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2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建兰、陈如英、赵海丽、赵旭支付货款9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被告冯和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