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东方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6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19)冀0402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东方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东支行借款本金3839999.40元及利息、罚息157539.86元和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编号:滏东支行协议1640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韩修军、徐秀美、韩宏超、河北厚泽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韩修军、徐秀美、韩宏超、河北厚泽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东方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80元,减半收取计19390元,由被告邯郸东方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韩修军、徐秀美、韩宏超、河北厚泽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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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付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2700643832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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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邯郸市邯山区邯郸南货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