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天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廊开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冀1091执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货款3198665.21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廊坊市天诚担保有限公司及被告董建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 219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52元,由被告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6-23 |
发布时间 |
2016-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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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从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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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