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天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003民初1006号 |
案号 |
(2017)冀1003执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吕崇芳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按照年息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廊坊市天诚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11 |
发布时间 |
2018-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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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从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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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