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喻文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281********1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202民初1510号 |
案号 |
(2019)鄂1202执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第七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赤壁市安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612379.97元及利息(以182048.6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算,以12708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算,以518437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9日起算,以1021826.3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起算,以97046.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算,以上均按年利率24%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喻小平、孙秀华、喻文雯、聂剑龙、喻文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43元,由被告赤壁市安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喻小平、孙秀华、喻文雯、聂剑龙、喻文焕、赤壁市龙马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1202执26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6123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