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0862号 |
案号 |
(2014)东一法松执字第00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剑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3年4月22日,利息为298842.72元,罚息为67376.67元,复息为11224.21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1.152%计算,罚息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孔荷娇、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剑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3-12-23 |
发布时间 |
2016-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