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2********3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802民初3542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1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关伟前、蒋荷偿还给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67147.15元及利息211415.37元(计至2017年7月18日止),2017年7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该合同约定计付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广西泰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梁万光、陈丽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211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2464元,由被告关伟前、蒋荷、广西泰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梁万光、陈丽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时间 |
2019-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桂0802执154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23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