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2********3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803民初1518号 |
案号 |
(2019)桂0803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关月群偿还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9日止的利息为148020.59元,之后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关仕杰、梁万光、陈丽、广西泰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19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9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月群、关仕杰、梁万光、陈丽、广西泰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803执12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64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