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晓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1********4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3民初2217号 |
案号 |
(2019)冀0403执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990000元、利息660799.38元、罚息41358.35元、复利3465.80元(截至2018年4月19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对王富信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8号楼,房屋所有权证权属编号为X京房权证东字第083377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融昌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农业科技贸易城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瑞谷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富信、付瑞华、王帅、马超、王琦、吕晓萌对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融昌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农业科技贸易城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瑞谷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富信、付瑞华、王帅、马超、王琦、吕晓萌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78元,减半收取85139元,由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融昌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华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农业科技贸易城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瑞谷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富信、付瑞华、王帅、马超、王琦、吕晓萌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403执25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78076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