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9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03民初925号 |
案号 |
(2019)冀0503执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旺族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玉欣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违约金共计7466元,并自2016年3月19日起对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玉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邢台市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国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交通花园3号楼50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