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0********2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1民初294号 |
案号 |
(2020)冀0681执1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9.36万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7月1日的利息18345.73元,自2019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39.3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16667‰上浮50%计算至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刘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三、原告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对被告刘红艳提供的抵押财产(即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范阳路名流公寓3—4—1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涿房权证清凉寺字第新044811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原告负担60元,由被告负担38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