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建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33********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526民初1366号 |
案号 |
(2018)川1526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祖静、刘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申请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2日为其代偿的借款利息86328.15元及资金占用费。二、被告珙县永富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汪建群对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时间 |
2018-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