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兴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33********2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珙民初字第1847号 |
案号 |
(2017)川1526执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兴全、胡增凤自愿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所欠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全部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365%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全部利息)。二、被告洪兴全、胡增凤自愿于2016年3月21日之前偿还所欠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全部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365%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止的全部利息)。三、被告洪兴全、胡增凤自愿于2016年6月21日之前偿还所欠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全部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365%计算,至2016年6月31日止的全部利息)。四、被告洪兴全、胡增凤自愿于2016年9月21日之前偿还所欠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全部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365%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止的全部利息)。五、被告洪兴全、胡增凤自愿于2016年12月21日之前偿还所欠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全部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365%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止的全部利息)。六、被告洪兴全、胡增凤自愿于2017年3月21日之前偿还所欠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全部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365%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洪兴全、胡增凤可以提前还借款本息(息随本走)。七、被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对本协议第一至第六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兴全、胡增凤追偿。八、若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原告享有对本案全部债务金额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的权利。九、案件诉讼费11113元减半收取5557元,保全费用4177元,由被告洪兴全、胡增凤、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04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