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均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33********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珙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珙法执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熊均堂自愿分期偿还欠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本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分两段计算,2015年9月22日前为60822元;2015年9月23日至全面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同期实际尚下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4-08 |
发布时间 |
2016-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