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伟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33********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珙民初字第1552号 |
案号 |
(2016)珙法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伟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84520.0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二、被告康茂华、饶林琼对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康茂华、饶林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伟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5-19 |
发布时间 |
2016-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