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宗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33********1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珙民初字第2604号 |
案号 |
(2015)珙法执字第00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清荣、饶冬梅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共计830827.7元。二、被告珙县巡场镇芙蓉海子湾煤矿、李宗池对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金额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珙县巡场镇芙蓉海子湾煤矿、李宗池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冯清荣、饶冬梅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2-05 |
发布时间 |
2015-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