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7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2031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恢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795607.73元、利息95597.06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795607.73元为基数按照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54.25个基点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218100元。三、对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和本案诉讼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就于正芹、高万里名下坐落于江阴市西横街51号6幢1706室的不动产﹝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271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债权数额2264721元为限优先受偿。四、对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和本案诉讼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就高翔名下坐落于如皋市城南街道范扬新村5幢508室的不动产﹝苏(2018)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677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债权数额703800元为限优先受偿。五、于正芹、高万里对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翔对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8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苏江阴金汇油脂贸易有限公司、于正芹、高万里、高翔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正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43703022Y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锡澄路30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