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晓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23********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神民初字第02590号 |
案号 |
(2020)陕0881执恢1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神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责令:一、被执行人郭晓旭、王萍偿还申请人李云江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20日起月利率按2.0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借款7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2年6月9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郭晓旭、王萍承担案件受理费4180元和保全费28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神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