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国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9********0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朱国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3572559.39元及利息;2.被告张莉、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07-08 |
发布时间 |
2015-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