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雅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109民初20459号 |
案号 |
(2018)浙0109执6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春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泽洋借款2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利息257000元以及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潘春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原告洪泽洋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浙江雅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雅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雅葵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雅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付款项向被告潘春雷行使追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时间 |
2018-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左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56815917XU |
登记机关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郡亭公寓3幢21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