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4********1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龙民初字第616号 |
案号 |
(2020)豫0202执5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郭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秀荣欠款573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被告郭红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