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621民初619号 |
案号 |
(2020)黔0621执恢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明华应支付原告姚建学工程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2日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8年8月6日止),具体付款方式为:被告李明华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姚建学工程款15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姚建学工程款2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姚建学工程款50000元;余款50000元及工程款欠款利息(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2日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8年8月6日止)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被告李明华任何一期不完全履行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原告姚建学有权宣布上述所有欠款立即到期,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被告李明华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