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4********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303民初6号 |
案号 |
(2017)黔0303执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遵义桐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0000元并支付代偿资金违约金62000元、担保费244800元、律师代理费26737元,并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至代偿款还清时止(其中,代偿款90000元从2014年9月30日起算;代偿款70000元从2014年10月30日起算;代偿款78000元从2014年12月22日起算;代偿款72000元从2015年3月20日起算);二、被告闫亭、遵义县绿生源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贺曦、肖启君、邓太雷、韩鉴文、李颖、刘明华、舒贵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贵州遵义桐鑫矿业有限公司、闫亭、遵义县绿生源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贺曦、肖启君、邓太雷、韩鉴文、李颖、刘明华、舒贵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7-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