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汉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1民初5141号 |
案号 |
(2018)苏0321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丰县振康养殖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3年7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借款利息87821.06元)。二、被告徐州汉通担保有限公司、李文康、朱信冲、尹洪肖、李淼、王寅生、李彬、陈玉娥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县振康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振康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州汉通担保有限公司、李文康、朱信冲、尹洪肖、李淼、王寅生、李彬、陈玉娥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25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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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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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丰县华山镇人民路6-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