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汉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丰商初字第0442号 |
案号 |
(2016)苏0321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志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2年6月12日至贷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徐州汉通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志良追偿。案件受理费9295元及公告费用600元,合计9895元,由被告董志良、徐州福鼎担保公司共同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丰县华山镇人民路6-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