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华科光辉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6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2民初6452号 |
案号 |
(2020)京0102执17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北京中新能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市久金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0元、借款期间内利息及管理费1177083.34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18年12月5日金额为813333.33元,自2018年12月6日起以26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北京中新能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市久金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0元;三、被告北京华科光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钟明锋、被告郗翠红、被告黄金凤、被告石俊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华科光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钟明锋、被告郗翠红、被告黄金凤、被告石俊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中新能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12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深圳市久金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59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新能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科光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钟明锋、被告郗翠红、被告黄金凤、被告石俊峰共同负担1830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牛亚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791649307E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7号1号楼7层1-7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