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英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3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03民初1136号 |
案号 |
(2020)鲁1103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东光、王英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正常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6日,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083‰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7日至实际付款日,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1083‰上浮50%计算(应扣除已偿还利息12.92元)。 被告张伟、吴微、王磊、王相芹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528元,减半收取2 764元,由被告徐东光、王英英、张伟、吴微、王磊、王相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