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金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1民初12831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5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大连金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许存霞租金17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0元,由被告大连金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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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延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11764445296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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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村玉金街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