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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3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4372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365324.33元;二、被告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18年11月15日所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2775.72元,以及自2018年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欠款本金365324.33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杜明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杜明提供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3甲7-8-1(建筑面积78.33平方米)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杜洪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杜明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1元,保全费2410元,公告费 800元,由被告杜明、杜洪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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