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30********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民终386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3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黄中强120000元,扣减其已支付的70000元,还应赔付50000元”;二、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3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彭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黄中强1965667.11元,扣减其已支付的3197.10元,谢全诚已支付的256716.50元,还应赔偿1705753.51元”“谢全诚、恒吉公司对彭刚第二项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黄中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黄中强200000元;四、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黄中强1193877.51元,谢全诚和十堰恒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黄中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964元,减半收取12482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13802元,由彭刚、谢全诚、十堰恒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伤情鉴定费700元,由彭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648元,由黄中强负担72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负担4840元,谢全诚负担10477元,十堰恒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1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