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35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115民初4609号 |
案号 |
(2020)鄂0115执1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力神动力电池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948003.94元;二、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力神动力电池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48003.9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1日为127107.2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66元,减交1198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合康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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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志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303500328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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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