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5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21民初3359号 |
案号 |
(2020)冀0321执1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昌向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支付人民币120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0800元为基数,2017年9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元,由被告石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