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2********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方赵民初字第79号 |
案号 |
(2020)豫1322执恢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金山、侯保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城县大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废铁款70965元,并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王金山、侯保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