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4********1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3民初2464号 |
案号 |
(2020)皖0203执1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第二运输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44632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9元,原告负担586元,被告戴旭辉负担38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