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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山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5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4民初1761号
案号
(2020)皖0124执2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支付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相关费用8923.43元,合计58923.43元(利息及违约金、相关费用计算截止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相关费用按信用卡合约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元,由被告张山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08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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