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2003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1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无锡市亨达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805.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480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18元(此款已由无锡市亨达电机有限公司预交),由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向无锡市亨达电机有限公司退还2918元,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5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红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5571497262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8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