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68757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189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南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共计759,232元;二、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南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付至2017年9月10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25,434.27元(分别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的各期租金日起算。实际逾期天数按《设备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日期计算,自每期租金日次日起算至加速到期日止); 三、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南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付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759,2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7元、减半收取计5,883.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沪0115执1890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0763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伟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3795559026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金华市金东工业园内1#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