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牡丹江市中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002民初78号 |
案号 |
(2016)黑1002执00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安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尹春霞、冯庆恩给付原告刘胜权借款本金人民币1 960 000元,利息566 503元、律师代理费52 099.31元,合计2 578 602.31元,此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余款1 578 602.31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 439元,减半收取13 719.5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尹春霞、冯庆恩、牡丹江市中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8-01 |
发布时间 |
2016-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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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立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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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