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盛世方略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240号 |
案号 |
(2016)辽0103执4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沈阳盛世方略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马鞋城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60 000元;(二)被告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沈阳盛世方略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马鞋城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60 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算);(三)驳回原告沈阳金马鞋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 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 025元,由被告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沈阳盛世方略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9-22 |
发布时间 |
2016-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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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于太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764352380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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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54号6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