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02********3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民初6672号 |
案号 |
(2020)辽0105执3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彤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二、被告李金龙给付原告金彤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时止;三、驳回原告金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4元(由原告预付),减半收取8852元,由被告承担8700元,原告自行负担15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