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鑫融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22民初2344号 |
案号 |
(2019)辽1122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忠仁、谷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利息33,982.05元(截止至2018年8月20日),计273,982.05元;二、被告赵忠仁、谷敬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本院指定给付期间的借款利息损失(具体数额以原告借贷系统实际生成数据为准);三、被告盘锦鑫融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00元,减半收取2,705.00元,由被告赵忠仁、谷敬承担,被告盘锦鑫融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122执27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668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荽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683732736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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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 |






